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保修期满后10年内用利息维修
据大连装饰公司了解,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大连装饰公司了解到,根据该办法,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其中的50%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另外50%按栋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栋设分户账;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
设立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将维修资金利息的增值部分和除公有住房外的房屋灭失后无法退返的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审核费及应急维修费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可用于补充业主分户账利息余额。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按照现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时续筹。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维修资金续交的监督指导工作。
保修期满后10年内用利息维修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呢?该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受益的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房屋,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摊;已售出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尚未售出且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和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10年内的维修项目,应使用维修资金利息实施;保修期满后10年外的维修项目,维修资金账户利息余额不足的,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维修资金原始本金2%的比例提取使用。维修资金本金应按照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个人的顺序使用。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等紧急情况,应当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急维修项目一般包括:屋面、外墙大面积渗漏的;电梯出现故障,经专业技术机构判定需要维修的;楼体外立面局部有坍塌、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实施应急维修项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把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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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从
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