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想开通液化气,却被要求再交一笔“管网费”或“气源费”,这在众多大连买房者的经历中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大连装修公司了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讼案——三十里堡一处新建小区的数十位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买房后再次被收取的2000元液化气管网费。
市民老于2008年购买了位于三十里堡街道的一处新建小区。老于称,在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发商承诺在指定日期前完成公共配套设施的安装铺设,其中包括了液化气接通。但在2008年买房后,小区物业受开发商委托,向业主们收取了一笔液化气管网费(每户被收了2000元钱)。但时隔几年,液化气却仍未开通。业主们认为,液化气管网的建设费用本来就属于开发商的正常建房成本,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额外再收2000元,属于重复收费。数十户业主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这笔管网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业主们提供了法律援助。
对此,开发商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售房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液化气接通的费用是否包含在购房款中作出约定,而老于等业主缴纳2000元管网费也是其本人同意的。此外,根据1996年大连市政府、财政局、计委文件规定以及房地产行业的惯例,房地产商收取液化气管网费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开发商方面还认为,如果业主们认为管网费属于重复收费,那么在2008年被收费时就应该意识到权利被侵害,现在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费用,已过了诉讼时效。而业主们提及的购房合同中“液化气接通”条款,应理解为建设管道工程具备接通液化气的功能,而不是做到液化气接通入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老于等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液化气接通”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之一。涉案合同的购房款中也应该包括“液化气接通”一项的必需费用。即使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开发商可以收取类似费用,基于合同效力,该笔费用也应包含在购房款中。开发商收取的2000元管网费属于重复收费,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钱并支付相应时间区间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上诉至大连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故维持原判。12月12日,二审终审判决:开发商需退还收取业主的液化气管网费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