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在赔偿完4万余元后,觉得很冤,“我雇的是凌木,跟他讲好包工不包料,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我不是死去油漆工的雇主,肯定不该赔钱”。他们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主到底该不该赔钱?法院二审判决:房主吴先生赔偿油漆工的家人近十万元。不过,吴先生的赔偿,不是因为他们雇用了油漆工,而是不该把装修工程交给一位没有资质的“游击装修工”——凌木,以及未给楼梯设置扶手。
油漆工死在装修的新房
大连装修网了解到,2010年,吴先生因家中装修,找来包工头凌木。凌木是做装修的,在装修圈里认识不少人,但是其实并没有取得承包油漆工程的资质,也就是所谓的“游击装修工”。吴先生明知如此,但还是与他协商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他,并按其提供工作成果面积支付报酬。
凌木承接下吴先生的委托后,找来了一名油漆工程开明进行油漆工作。程开明是个当地的农民工,他凭着自己的油漆手艺,一直当“游击装修工”,接房屋装修的油漆工活做。
不料,程开明进场没多久,一次工作过程中,一不留神从三楼楼梯摔下身亡,而这个楼梯未设置扶手。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赔偿了程开明的家人4.1万元,而凌木赔偿了程开明家人5000元。
程开明的家人并不满意这个结果,他们将吴先生和凌木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程开明与凌木、吴先生是雇佣关系,程开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雇主凌木和吴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谁是油漆工的雇主?
吴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说:“事情不是这样的,我跟程开明不是雇佣关系。我装修这套房屋,是交给凌木承包的。我们约定包工不包料,凌木承包工人人工费,我们自己买材料。装修工人都是凌木安排进场装修的。”吴先生强调,程开明是凌木雇用的,他不是程开明的雇主,已经给了4.1万元了,不应该再赔偿了。
而凌木认为,吴先生在他们工作过程中提供点心并预先支付了6000元报酬,以及提供工作的原材料,可以证明自己与吴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凌木认为,他的雇主是吴先生,所以程开明的雇主自然也是吴先生。
一审法院认为,为做工者提供点心是当地的风俗,提供点心与两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并无联系;吴先生和凌木单独协商房屋油漆工程,吴先生与程开明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关系。
凌木的工作独立完成,凌木向吴先生提供的是房屋油漆工程成果,其劳动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劳动的组成部分,他与吴先生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吴先生按凌木提供工作成果的多少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程开明因凌木的关系而加入到房屋的油漆工程中,程开明的工作是在凌木的控制、支配下完成,双方形成从属关系,因此程开明与凌木构成雇佣关系。换言之,凌木是程开明的雇主,而吴先生并不是。
房主请“游击工”赔偿近10万元
因此,程开明家人以雇员受害,要求吴先生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当。但是,吴先生仍然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查明,凌木不具有承包油漆工程的资质,虽然油漆工程是对房屋进行的常见修缮,但是该项工作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专业性,并非人人都可胜任。而吴先生明知凌木是个“游击装修工”仍将工程发包给凌木,具有选人上的过失。
同时,吴先生没有安装楼梯扶手未能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两项合在一起,吴先生应该承担40%的事故责任。
而凌木是程开明的雇主,程开明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凌木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他未对程开明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应承担40%的事故责任;程开明在工作过程中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也应承担20%的事故责任。
程开明的各项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24.4万余元,由吴先生扣除已支付的4.1万元外,还应赔偿程开明家人5.7万元。
而凌木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外,还应赔偿程开明家人9.2万元。
一审宣判后,凌木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装修网提醒:请游击队装房出事要担责
装修工人和房主该如何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黄法官介绍,法院曾接到多个类似的案子。房主找游击队装修,工人在装修时严重受伤或死亡。
如何规避风险?黄法官建议:装修工人最好脱离“个人游击”状态,加盟正规装修公司,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保险。那样的话,即使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也有保障。
而房主呢,也别贪图一时便宜,最好把装修工程交给正规装修公司,并签订相关装修合同。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何区别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该如何区分?审理此案的中院黄法官对此作了解释。
黄法官表示,承揽与雇佣在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区分比较困难,发生纠纷后涉及各方责任又要明确是承揽还是雇佣。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连续性提供劳务、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从这些区别可以看出,本案中房主把房屋装修交给“游击装修工人”,双方的关系是典型的承揽关系。
二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确定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后,当事双方在这两种关系中,应该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呢?
黄法官表示,如果是雇佣关系,则雇主承担主要责任,即只要受雇人在工作中出事,雇主要负全部责任。除非雇主能证明,雇员受到伤害是因为自己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定作人只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即定作人有过错,就承担部分责任。定作人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那么就由承揽人单独承担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即发包油漆装修工程的吴先生选人有过错,他们在对承揽人的选择上有明显过错,选择了没有资质的凌木,且没有安装楼梯扶手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三楼楼梯有扶手,且吴先生把房屋装修工程交给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承包,即使装修工人工作时出意外,他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