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我去供暖公司办停供的时候,他们都要收我30%的费用,说是什么‘借光费’,到底这笔收费合理吗?”市民陈先生抛出了一直压在心里的疑问。
投诉
停供7年每年都交“借光费”
陈先生所说的这套房子位于普湾新区。7年前,他就办理了停供手续,并告诉供暖公司,除非他要求恢复,否则一直停供。从办理停供那年开始,工作人员就要求他交纳相当于一年取暖费30%的费用,说是“借光费”,“我当时就问他们这项收费合理吗?但人家说了,怎么不合理?邻居都没办停供,就你家停供了,你家房子肯定要蹭人家的热量,当然得交费了。”陈先生当时也没有多想。他告诉记者,因为房子面积才60多平方米,取暖费全额也不过1500多元钱,每年交这400多元钱的“借光费”,他也就没太在意。
规定
办停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实,陈先生所说“借光费”就是曾经饱受争议的热损费。去年,《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正式实施,而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备受争议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最终并未在《条例》中出现。审议《条例》时,市人大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还特别举行了自享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次立法听证会。
据大连装修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此后,市人大法制委将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市民对“用户未在固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争议较大。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最终,决定删除此条款。
按照现行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在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保修期满要求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应当在当年10月2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暂停用热或者恢复供热,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用户办理停供,更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深度链接:
该不该收争议至今不断
关于停供的热损费到底该不该收取,针锋相对的观点对立双方至今仍争论不休。
正方认为,我市停供户的数量较大。近几年的统计数字显示,每年都有百分之十几的用户处于停供状态。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等市区的停供比例更高,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和用热户用热质量。而且无论用户是否用热,制造费和人工费这部分费用都要发生,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另外,由于热具有传导属性,用热户停供后,由于热量在户间传导,未供热房屋仍然会吸收一定热量,造成热能损耗,直接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质量。“停供户比例高的供热区域将导致系统运行失衡,增加管网冻裂事故,严重威胁供热质量和安全,加大安全维护成本。”一家供热企业负责人表示。
反方则强调热量是一种商品,供热用热应当遵循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规则,用热收费,不用热不收费,合理合法。供热用热不是只有管道集中供热一种,还有电、燃气、太阳能等方式,公民有权利自由选择供热方式,不用热也要收费,是侵害公民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是“霸王”条款。市民于先生表示,热能有传导属性,在运行中有损耗是事实,但损耗究竟有多少?在没有经过科学准确计算的情况下就盲目收费,是没有根据的,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