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越来越频繁的延期交房现象,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出现延期交房时该如何依据法律维权?
案例回放
刘先生前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一年了,开发商却迟迟没有交房,刘先生害怕开发商无限期拖延。于是进退两难的他打来电话,请教能否据此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返款房款的要求,并向开发商索赔因逾期交房带来的损失?那么刘先生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律师支招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一般会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通常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商只承担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后,购房者即享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因此,建议刘先生先核实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即逾期交房超过多少天后刘先生可以解除合同。
但提醒购房者注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如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该期限有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开发商进行了催告,则刘先生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开发商没有进行催告,则刘先生应该在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即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超过多少天后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后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刘先生无法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但刘先生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开发商出现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时,要及时核查合同条款,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注意咨询专业人士,及时维权,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