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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税前扣除有调整 扣除基数限额提到15903元

来自:dl.zhuangyi.com日期:2015-08-14 11:21:32
日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 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15〕年第147号),规定自2015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由177192元提高到190833元。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由14766元提高到15903元。

从公告内容来看,实际上规定了两件事,第一,规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第二,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这次调整是根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来调整的,随着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逐年递增,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征免标准和住房公积金的个税税前扣除基数的限额也在提高。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征免标准提高到190833元

我 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在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 部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对于补偿收入超过190833元的部分,应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 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 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个人因劳动合同到期,正常中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个人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国税发 〔1999〕178号规定的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计算举例:

我市王先生因企业改制被解聘,于2015年8月 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 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王先生在该企业工作15年,王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公告规定,2015年8月1日后(含8 月1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90833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 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3000元,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所以,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

(一)首先确定王先生的计税金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扣除190833元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存的“叁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的部分为300000-190833-3000= 106167(元)。

(二) 再确定王先生的应纳税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的部分为 106167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 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6173.4元(未调整前纳税8901.6元)。

106167÷12=8847.25(元)

8847.25-3500=5347.25(元)

5347.25×20%-555=514.45(元)

514.45×12=6173.4(元)

公积金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提高到15903元

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903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计算举例:

李 女士是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职工,2015年8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万元(已扣除缴存的叁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 其上年月平均工资即2万元,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为15%,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为3000元。李女士2015年8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为15903元。

因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2万元,大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903元),所以以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5903元)为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

(二)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908.36元。

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扣除限额

15903×12%=1908.36(元)

(叁)实际允许扣除额应为扣除限额,即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08.36元。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住房公积金均为3000元,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均为1908.36元),因此实际允许税前扣除额等于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08.36元)。

(四)超出限额部分2183.28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出限额部分,即:(3000-1908.36)+(3000-1908.36)=2183.28元,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22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

22000+2183.28=24183.28元

(24183.28-3500)×25%-1005=4165.82元

李女士2015年8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16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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