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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低价签合同 过户后买家不付钱 阴阳合同说不清

来自:半岛晨报日期:2015-12-08 16:17:43
买卖房屋为少缴税签订“阴阳合同”,卖方说是买房钱没给,买方则予以否认,因此引发了官司,卖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王金海律师提醒,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时要认清“阴阳合同”的危害和风险,不要签订“阴阳合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阴阳合同”

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政府部门备案但并不实际履行(“阳合同”);而另一份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履行交易(“阴合同”)。

两种报价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把价格虚高的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另一种是把低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过户,以便少交税款。

律师提醒:订立“阴阳合同”属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原告:为少缴税签“阴阳合同”

不久前,李先生持一份30万元欠条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31日与小军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位于中山区的一套房子作价30万元卖给小军,时至今日,小军并没有付钱,手中欠条为证,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卖的房子再过户回来。

李先生称,当时签订了两份合同,为了避税,卖房合同写5万元,实际上是30万元成交,小军为自己写了一张30万元欠条。

被告:买房时早已付清房款

接到法院传票后,小军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出庭为自己代理。小军一方称,双方当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5万元。 5万元在当时是个不小的数目,在合同签订之日已经一次性付清,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档案室内至今还保留着双方买卖房屋时的付款具结说明。

小军一方还拿出当年的纳税证明,房地产交易市场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20万元,所以当时是按照20万元纳的税。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欠条进行鉴定,发现小军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字,但手印却是小军本人的。

小军一方称,李先生所出卖的房屋与小军属于共同所有,李先生仅仅向小军出卖了自己所占的一半份额,所以才最终以5万元成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和小军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截至记者发稿,李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律师提醒:“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

王金海律师提醒,“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按照房产评估价格征税,所以“阴阳合同”对逃税作用不大,但对房屋买卖双方却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对卖方来说,若“阳合同”上的房价低于实际交易价格,会大大增加买方的违约风险。

而对买方来说,若“阳合同”备案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将来出售该房屋时,可能要承担高额个人所得税。

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或被追究刑责

二手房买卖签订 “阴阳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王金海律师表示,订立“阴阳合同”属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王金海律师提醒,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时要认清“阴阳合同”的危害和风险,不要签订“阴阳合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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