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累了一天,都想第一时间回到家,吃上热热乎乎的饭菜,可大连高新区龙王塘“万科樱花园”,小区的多位业主,在零度以下的气温中,伴随着五六级的大风,却被堵在了小区大门外,甚至有做完产检回家的业主,也只能在寒风中走回家。
微博爆料:最冷的一天,上百位业主被堵在门外
有网友发微博称,在晚上7点05分发布微博——
“大连龙王塘万科樱花园小区现在不让开车的业主进小区。说没买地库,地上没位置不让进,然后外面不让停,停外面他们让拖车拖走!今天大降温第一天就把我们全部拦在了外面!!
这还是我们自己家吗?!”
事发现场:近百辆车堵门,周边交通一度瘫痪
大连装修网了解到,不少业主维权过程中有不冷静的行为,这也是应该吸取的教训,业主维权也要守法。对于这一事件,一位业主说,“我们当初买房,一是冲着万科的品牌来的,我们相信万科的品质和服务,同时我们也期待万科樱花园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能拿出让公众和业主满意的解决方案。”
对话业主:车位只售不租?买房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
一位车主说,这次私家车被堵在小区门外的事件,起因是车位问题,“我们小区有地上停车位大约140个,地下停车场有两层,也有几百个车位吧,这段时间停车位租金是每天5元,而且之前地下车位还让我们免费试用过一段时间。现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不让我们进了,停车杆阻挡住了我们回家的路,理由是地上停车位已经满了,只让购买了停车位的业主进出,而且说车位只售不租,我们觉得这是霸王条款。”
“我们都是工薪阶层,之所以买距离市区这么远的房子,就是因为受经济条件所限,当初买房子也大都是贷款的,当初买房时也没告诉我们车位只售不租啊!现在一个车位八九万元,我们很多业主都买不起,如果当时告知的话,我们会考虑是否在这里买房子的!”
大连装修网了解到,万科樱花园方面随后发来一封题为《关于樱花园业主投诉的回复》的电子邮件,对相关事宜回复了5点:
一、物业是否提前公示或告知
依据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车位租用协议,租赁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并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业主应如期交还租赁车位,业主作为承租人应当知道租赁期限,物业公司没有额外进行公示和告知的义务。
二、所谓的“封门”一事的解释和缘由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关的服务。在车位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不再有权使用车位,物业公司出于小区的管理需要有权限制无权使用人的车辆进入小区,这也是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尤其是已经购买车位业主权益的表现。否则对车位不享有使用权的车辆或者非本小区人员进入,将扰乱小区的日常管理并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封门”一事,而是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对此,我公司保留向歪曲事实的个人或媒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车位只售不租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项目内的车位、车库由出卖人投资建设,属出卖人所有。基于该所有权,出卖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出租或者出售等方式。
因此,不存在未告知业主“只售不租”的问题。未购车位的业主对于出卖人所有的车位尚不享有权益,那么也就当然不可能出现任何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出卖人对车位的出售和出租均系商业经营范畴,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有权选择采取何种处置方式。
四、车位配比
根据规划文件及购房合同约定,园区整体车位配比为1:0.8,涉及的适用范围(即所包括的车位配比区域)为樱花园整体建筑规划图,包含樱花园占地未完工建筑区域,樱花园二期(新里程)项目及后续未建区域。待项目全部完工后将达到1:0.8的配比,我司将按照政府最终批准的车位配比和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目前小区内仍有空余车位,如业主有车位使用需求可以至售楼处选购。
五、建设性解决方案
停车难问题是目前很多小区都面临的问题,很多业主认为购买车位成本高选择不购买车位,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采取非理性的行为对我公司施压从而干涉我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停车难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解决。开发商愿意针对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同约定的车位产品及服务,从而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车位只售不租?大连市是怎么规定的?
大连装修网获悉,在今年7月份,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是我市继市国土房屋局等六部门2005年11月9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之后又一个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中提到: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在办理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国土房屋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对用地批复中已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停管办给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如申请出售、出租,经批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停管办给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按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