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城市空间日益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花盆等也随之增多,高空坠物事件屡次发生。有天灾也有人祸,因此,大连装修网提醒市民,尽可能的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因为只要有高空坠物,就必须会有担责人。
人祸即高空抛物。在百度百科里,高空抛物的定义为:一种城市中常见、指杂物从大厦的窗户或天台被恶意扔出街外的行为。高空抛物为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轻则污染环境卫生,严重的甚至造成重物伤人及致命的后果,不少地区都将高空抛物列为犯罪行为。
案例一 :
2006年5月31日,深圳学童小宇(化名)在经过南山区“好来居”楼下时,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有查到肇事者踪迹。其父母将“好来居”74户业主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此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73名业主(其中一名业主有两套房,共74户)每户补偿小宇的父母4000元,共计29.6万元。而一审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余元的物业公司,二审被判无须承担责任。
案例二 :
2012年4月某日,成都金牛区五里墩中二巷3号院57栋楼下,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刘明(化名)被空中坠下的酒瓶划伤,紧跟在他身后的妻子抱着几个月大的孩子,后怕“幸亏没伤到宝宝”。知情者陈明德当场拿出3把崭新的菜刀,说这些是3个月以来陆续从楼上扔下来的。
案例三 :
2012年6月14日,浙江台州人李军在搬家途中,无意间坠落的化妆盒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小女孩,经医院诊疗为左顶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后经开颅手术治疗,捡回一命。今年1月22日,女孩家人和李军达成民事和解协议,李军承担先期全部住院治疗费用10万元,再一次性补偿给女孩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偿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5万元。除了支付高额赔偿,他还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近期的一起高空坠物案发生在成都。据《成都商报》报道,今年6月4日下午6时许,成都新泉路兴元绿洲小区6栋1单元门前,邹先生一家人开车买菜回来,将车停在所住的6栋1单元门口。妻子和岳母分别把双胞胎小兄弟天天和阳阳抱下来,放到婴儿车上,转身到车上拿东西。当时,岳母听到上空有声音,便下意识地回头想把婴儿车推开,但已经来不及了。随着“砰”的一声响,邹先生扭头一看,发现阳阳的头上、身上都是灰土和血,已经失去了知觉。一个塑料花盆落在地上,撒了一地的泥土。婴儿车上的小桌子被砸穿,一侧的金属扶手断裂。邹先生一家立即开车把阳阳送到了医院。
阳阳的意外受伤,牵动了不少人的心,一名同小区的网友误传出阳阳已身亡的消息,引起了轩然大波。事后记者从华西医院获悉,阳阳并没有生命危险,身上几处外伤,头部缝了15针,左手无名指缝了3针,胳膊红肿,全身未见明显骨折,蛛网膜下腔可能存在出血现象。
律师点评
高空坠物伤人 谁来担责
高空坠物伤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则是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侵权人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具体情形,将会认定为“过失或故意伤害罪”。
那么,如果无法查证肇事者,又该如何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查证侵权人,相关单元的居民将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大连装修公司建议
七招应对高空坠物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掉落的不仅有高层建筑的外墙刮大风时吹落的花盆,还有一些不讲社会公德的人扔下来的烟头、烟灰缸、生活垃圾等,甚至还发生了多起有人跳楼自杀正好砸中楼下行人而致死的事例,令人扼腕叹息。那么,如何避免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呢?
1、定期检查自家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
2、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避免因天气等外因发生高空坠物。
3、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一些诸如“小心高空抛物”的警示牌。加强小区保安巡视,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对高层住宅进行监控,一旦发生意外,有助于为发生纠纷举证提供依据。
4、大风下雨的天气出门时,一定要注意察看公共区域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如路边高层建筑物的窗户、吊顶、空调外机、招牌等。
5、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坠落,作业期间相关部门应尽到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的责任。
6、行人在马路上,要警惕高架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等原因,会导致广告牌倒塌坠落。
7、在居民区,要注意居民楼坠物,阳台上的花盆、拖把等物会由于主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而掉下来。
对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伤人谁该埋单?
问:今年3月11日下午,陈某出门购物,在行走至临楼小路时,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路过的行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事后,陈某被鉴定为颅骨缺损伤残,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首先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经过反复查证,仍无法确认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陈某为此向律师咨询,如果其向位于出事小路旁的居民楼二层以上的所有居民提出补偿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的医药费损失,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答复
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在生活中,此类损害经常发生,且真正的实际加害人难以确认,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日趋集中,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因此发生高空坠物给人造成损害的事情也就越来越多。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后,如果能够确认具体的加害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具体加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应该本着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的原则,由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外的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为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成为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而支持对所有可能加害人要求赔偿,则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陈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但是有居民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应该除外。
路人被高空坠物砸中身亡,该如何处罚?
问:7月6日上午,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彭村附近一栋破旧小区里,一名过路男子被楼上扔下的钢管砸中头部,当场死亡。接到报警后,警方赶赴现场勘察,并对案发现场遗留下的无主三轮车展开调查,最终锁定车主山西临县籍男子刘某和同乡王某。7月7日,二人归案。经查,当日上午9时许,刘、王二人骑着三轮车在大街上转悠找活儿,途经万柏林区彭村附近时,看到一个小区正在拆迁。他们进入一栋居民楼私自拆卸水管道和暖气管线,准备卖掉换钱。二人边拆边搬,后觉得太慢,便在刘某的提议下直接将拆卸的管线往楼下扔。不久,刘某抛下的一个水管弯头砸中一名路过男子头部,二人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警方刑拘。请问,刘某会受到何种处罚?
律师答复
如果“高空坠物”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公安机关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应依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致人重伤,应依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追究过失致人重伤罪。其次,城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整治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管理,对于违章建筑,该拆除的就要拆除。建议地方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的,由环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其纠正,并处适当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