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公租房申请启动
受理范围 :市内四区
受理对象 :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
受理地点 :户籍(单位)所在地社区
受理时间 :2月13日至3月31日
据大连装修公司了解,相关人士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2月10日,我市将正式启动2017年度市内四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至3月底前,市内四区中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和按要求填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据悉,具体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至3月31日(公休日除外),受理地点为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类以单位所在地社区为准)。本次经终审通过的家庭,将根据保障资金情况按比例进行摇号,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将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的“住房保障专栏”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家庭按规定享受公租房保障。具体受理通告均已刊登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官网的住房保障专栏、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另外,下半年,我市将对新就业职工家庭开始申请受理工作,请有需求者注意关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网站的“住房保障专栏”或者新闻媒体。
另悉,今年,我市在原有保障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公租房补贴家庭5000户,具体包括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申报条件
根据2017年度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安排,和《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有关规定,此次公租房保障受理范围为符合《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规定的公租房保障申报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类、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外来务工人员类家庭。
需要符合如下申请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须年满18周岁。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声明书、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单身人员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
4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详见《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5申请保障家庭拥有房屋情况证明(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等房屋)。
6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申请人持居住证到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和按要求填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时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因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代办的,代办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方可办理)。受理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1.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3.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财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
4.市国土房屋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分局复审。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
补贴标准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在甘井子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家庭,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
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